第一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队伍,分别开展校级层面和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在学校党政领导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校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对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二条 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研究生论文开题工作检查、研究生成果阶段考核等日常监督,以及试卷质量检查、毕业与学位论文(设计)检查等定点监督,并为专业评估、专业认证、院级教学基本状态监测等定期监督提供重要支撑。
1.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履行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赋予的工作职责;
2.组织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做好校级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工作,包括教学督导的聘用、管理和培训等;
4.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会;
5.收集相关信息,查找教学质量的存在问题,分析影响因素和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信息;
6.了解、掌握院级教学督导队伍信息和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情况,对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给予督促、指导和支持;
7.做好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的数据分析、总结工作,为决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由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制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院级教学督导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及时将院级教学督导名单及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质管办备案,接受质管办的督促和指导。